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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技术成果或“工法”申报与评审管理办法
[时间:2009-10-15 10:38:18] [点击:3342] [分类:科研管理]

1      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导,以开拓创新为动力,为更好地推动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总结、应用、推广先进的“工法” ,在本企业范围内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的良好氛围,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      职责

2.1      公司各部(室)、驻外机构、项目部负有创新或引入“四新”技术应用于实际工程,并配合总结、报送“四新”技术成果材料的职责。且负有优化、应用先进“工法”的职责。

2.2      工程部负责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的收集、把关、宣传、推广和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评审和奖励意见报送集团公司审批。

2.3      综合办公室协助做好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的申报、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2.4      工程部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发布和解释。

 

3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驻外机构、项目部。

 

4      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总则

4.1.1    “四新”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四新”应符合下列条件:

4.1.1.1    技术水平先进,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消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污染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4.1.1.2    技术成熟,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1.2    “四新”必须是经过本单位实践验证、依靠本单位自身技术力量能够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的技术成果。

4.1.3    “四新”可以是本行业领先或者是本企业第一次使用的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攻克的技术难题。包括桩基、地基处理、土工合成材料、深基坑支护、新型建筑结构、高性能砼、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搭板脚手架、钢结构、构件或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和环保、建筑防水、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等方面。

4.1.4    “四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过系统整理,能够准确描述其技术特点和施工应用过程。“四新”技术成果材料形式可以是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影视材料或其它承载媒体,如施工技术方案、厂家提供的资料、技术参数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相关方面的资料等。

4.1.5     公司各部(室)、驻外机构、项目部在引入和实施“四新”技术时,应对其先进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多方面做好充分论证,必要时应成立专家组进行讨论,由专家组确定其可行性后再使用,并在施工中进行适当的工序检查和成本核算检查,对使用“四新”技术的部位应做好成本核算,以确定其使用的实际效果。

4.1.6     “四新”技术成果作者可以是引入“四新”或者实施“四新”的个人或集体。

4.1.7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有企业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国家级工法。

 

4.2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申报

4.2.1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作者应填写《“四新”技术成果(“工法” )申报表》STDHSZ08-11-B01,并将“四新”技术成果或“工法”材料作为附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到公司工程部。

4.2.2     “四新”技术成果或“工法”作者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四新”技术成果或“工法”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在《“四新”技术成果(“工法” )申报表》的所在部门或基层单位审核意见一栏中签名或盖章确认。

4.2.3     公司工程部对报送的“四新”技术成果或“工法”进行分析和核实,提出核实和初审意见。

 

4.3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评审

4.3.1     集团公司设立“技术进步奖”,对“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给予表彰和奖励;“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技术进步奖”各奖项的获奖人选由市政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复核、审批产生。

4.3.2     工程部负责协调组成“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评审组,经总经理批准后成立。评审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总工、副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属下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主管工程师等组成,也可邀请集团公司范围内具有较高专业技术造诣的职员参加。

4.3.3     工程部于每年12月上旬将当年报送评审的所有“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资料送交评审组所有成员,进行审阅。

4.3.4     工程部于每年12月下旬确定具体评审日期和会议地点,并通知本单位“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评审组所有成员,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根据“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的先进水平、技术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实用性,评审组对当年所有的“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资料进行评审,最后投票表决,确定“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获奖者名单和相应的获奖等次,呈本单位总经理核准。

4.3.5     公司将于次年1月上旬将本单位推荐的“技术进步奖”获奖者名单、获奖等次和相应的技术成果评审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复核、审批。

4.3.6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年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

4.3.7     工程部将积极推荐优秀“工法”参加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优秀企业“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4.4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评审标准

4.4.1     “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

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本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能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明显地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4.2     “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能降低成本,

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4.3    “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或公司第一次使用,有一定技术难度或复杂程度,能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5      奖励

4.5.1     稿酬。对任何申报的“四新”技术成果材料及“工法” ,只要符合本办法4.1.2、4.1.3、4.1.4条款的要求,都可获得稿酬。工程部认真审核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四新”技术成果材料及“工法”的详实情况提出奖励意见,以稿酬形式给予“四新”技术成果材料及“工法”作者(或编写人)2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

4.5.2     技术进步奖。根据集团公司评审的最终结果,对获得“技术进步奖”的“四新”技术成果材料及“工法”作者给予通报表扬和经济奖励(“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000元,“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奖励5000元,“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励2000元);同时可以对获得“技术进步奖”的“四新”技术成果材料及“工法”作者所在部门进行奖励(获得“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3000元,获得“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奖励2000元,获得“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的奖励1000元)。

4.5.3     参加各行业协会组织的优秀企业“工法”、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评审的技术成果,除执行本办法4.5.1、4.5.2条款外,公司将对获得优秀企业“工法”的作者奖励1000元,对获得省(部)级“工法”的作者奖励3000元,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作者奖励5000元(本条款按照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重复嘉奖)。

4.5.4     对于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行业、协会评选中获奖的论文,其稿费或奖金归作者所有。获得企业“技术进步奖”的作品成果(或专利)归企业所有。

4.5.5     对于获得专利的技术,公司将根据专利的价值另给予专利者一定的奖励。

 

4.6      “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的管理

4.6.1     工程部每年负责将优秀的“四新”技术成果及“工法”汇编成论文集,形成本单位的内部刊物,并下发到各部(室)、驻外机构、项目部,供借鉴和学习,并在类似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4.6.2     根据需要,公司将优秀的“四新”技术成果及时向国家、省市级刊物推荐发表。

4.6.3     对具备专利申报条件的行业领先的技术,公司将及时申请专利予以保护。

 

5.       表格

STDHSZ08-11-B01  《“四新”技术成果(“工法”)申报表》